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盛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江淮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
公司负责人***,经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鲁1322执20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扬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扬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郯城锦绣嘉园19号楼6号、13号、14号、19号商铺。现因被执行人扬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已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扬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扬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所有的郯城锦绣嘉园19号楼6号、13号、14号、19号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