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2民初74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郯西路***号*号楼******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5********。
被申请人: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郯城县盛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91546893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建设路**号。
申请人**广与被申请人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向(2018)鲁1322民初74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566元、查封被申请人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4566元财产。2018年12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广申请解除上述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456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4566元的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