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环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公路管理局养护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终5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路邦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荣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珍,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蔡正波,湖北二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油岗村。
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公路管理局养护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祝店村。
法定代表人:胡东斌,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权,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路邦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慧珍、**、武汉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公路管理局养护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向被上诉**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但邮寄送达的回执显示查无此人,据此原审法院应通过其他有效送达的方式再次送达。但原审法院并未经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送达而径行开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次,原审法院在送达判决文书时,将应送达给**的判决文书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和张慧珍属于同住家属的情形下而邮寄送达给张慧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路邦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蹇鹏飞
审判员  刘 隽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