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040号
原告:武汉鑫大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黄埔大街**、**号(黄埔东宫)**栋**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武汉环通路桥工程,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油岗村街油岗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大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武汉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大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大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大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鑫大华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