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3388号
原告:武汉民鸿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油岗村万基国际广场一期2号商业栋1层(67)商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4DCL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都,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花石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TDTB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环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祝店村(公路应急抢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5181310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民鸿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时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环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民鸿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民鸿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民鸿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6元,由原告武汉民鸿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