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财保12号
申请人:江苏汉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205国道路与桃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汉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汉鼎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2×××21)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2×××21)的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