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547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王辉章,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28227T,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法定代表人:沈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苏拓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424886317,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知新科技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张绍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辉章、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拓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孟永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