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282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65197290。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被执行人金华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保集国际广场**9011.9012.9015.**织机构代码:560961758。
法定代表人方伟。
申请执行人金华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浙0702民初15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0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4406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中基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7××××号福特蒙迪欧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0年2月3日,使用年限过长,无处置价值,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华中基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28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高明
审 判 员 董新贵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邵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