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3181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佳通照明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A0XRB1N。
经营者:俞建伟,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和平路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L69288666H。
法定代表人:*金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佳通照明器材经营部与被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佳通照明器材经营部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佳通照明器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佳通照明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佳通照明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朱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