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天泽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4961号

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L69288666H。

法定代表人:*金伟。

被告:***峰,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