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4961号
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L69288666H。
法定代表人:*金伟。
被告:***峰,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