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5335号
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L69288666H。
法定代表人:*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尚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