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716号
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和平路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L6928866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峰,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江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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