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天泽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华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716号 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和平路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L6928866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峰,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江煜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