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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红森国际大厦A1306、1307、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5699759B。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72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5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1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微量银行存款,无房产以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尹冬壮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 瑛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