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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保3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红森国际大厦A1306、1307、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56997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兴锋产业园9栋、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48731074Q。
法定代表人:钱四保,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