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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财保145号
申请人: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红森国际大厦A1306、1307、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56997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兴锋产业园9栋、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48731074Q。
法定代表人:钱四保,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