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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与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43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红森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569975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兴,住所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兴锋产业园**和**1700348731074Q。

法定代表人:钱四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生太,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安徽国际金融贸易中心2-2102100348672879X。

法定代表人:欧阳萱怡,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欧阳萱怡,女,满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成,北京中企资盛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欧阳萱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现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池州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