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钧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22民初46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红森国际大厦A1306-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56997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人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升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2515703900903659×××。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升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安徽中升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毕晓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许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