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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 (2021)皖1202民初6238号 立案时间:2021年4月19日 适用程序:简易 程序 开庭时间:2021年6月29日 原 告 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L2123320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被告:***,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土陂乡前宅行政村老**,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9********。(缺席) 被告:安徽凌睿机电设备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居然之家外街商铺西门**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PEFQR61P。(缺席)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5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支付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2、判决原告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 件 事 实 2017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公司位于银座大厦13B层三菱空调办公室装饰装修工程。2018年10月6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另订立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公司承包施工被告公司位于阜阳市居然之家沿街商铺,用***空调展厅的装饰装修工程。两份合同均对合同价款、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工程的验收和保修等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按两份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项目工程的装饰装修。2019年7月10日,原告公司与被告***结算后签署《企业对账函》一份,确认了如下结算项目:1.银座大厦三菱空调办公室装修的工程价款115000元,已支付59500元,下欠55500元;2.居然三菱空调店面装修的工程价款294000元,已支付150000元,下欠144000元,合计下欠199500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小写)199500元,欠款人***,身份证号码:342122197905247557手机号:187126088002019年7月11日”。并在《欠条》下方,注明还款计划: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壹拾万元整;2020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余款玖万玖仟***整。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42000元工程款,仍下欠157500元,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裁 判 理 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公司已经依约完成了项目工程的装修装饰,依据合同相对性被告***应当支付下欠原告公司工程价款157500元及利息,被告***还款计划中承诺第一批还款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未按时支付,利息按照2019年11月的LPR年息4.15%予以支持原告的诉求,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被告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告公司要求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判 决 主 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7500元及利息(按年息4.15%计算,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