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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 (2021)皖1202民初5476号 立案时间:2021年4月19日 适用程序:简易 程序 开庭时间:2021年6月9日 原 告 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L2123320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被告:**,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身份证号码3404211983********。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12982元及利息(利息以3129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支付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2、判决原告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 件 事 实 2019年,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租赁他人的房屋位于****小区的**会所的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委托设计。合同对工程承包方式、工程期限、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对软装配置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项目工程的装修装饰。2019年11月15日,双方结算后签署《对账函》一份,确认了如下结算项目:1.**会所装饰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1100000元,已支付940000元,下欠160000元;2.**会所装饰设计合同的工程价款100000元,已支付50000元,下欠50000元;3.**会所装饰软装配置的价款112125元未付;合计下欠322125元。2019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欠款人**。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签证单》一份,因被告增加广告牌及排污池施工,增项价款为12981.6元,被告签字确认了该款项。被告尚欠原告公司工程款合计312981.6元,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裁 判 理 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公司已经依约完成了项目工程的装修装饰,被告**应当支付工程价款312982元。原告公司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2019年11月的LPR年息4.15%予以支持,从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被告**系租赁他人的房屋装修,没有证据证明该租赁房屋将要进行拍卖、变卖原告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庭审答辩:1、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消费欠其饭钱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的答辩意见,因系另案解决的纠纷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庭审又答辩工程款应当由**合伙人的共同承担的答辩意见,因《工程施工合同》是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当由被告**支付工程款,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判 决 主 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2982元及利息(按年息4.15%计算,从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97.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