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25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芜湖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L2123320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颍上县红门音乐汇会所,住所地颍上县***管***与顺河路交叉口西侧恒广名人公馆AB商铺38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T99B864。
法定代表人:***,该会所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颍上县红门音乐汇会所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2民终15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51142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颍上县红门音乐汇会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颍上县红门音乐汇会所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226执2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司 永 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