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930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生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C东区7#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L2123320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