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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930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生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C东区7#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L2123320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