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9646号
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L21233201W(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彤,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市皮肤病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20076278573X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皮肤病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