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02民初5735号
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C东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L21233201W(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华美法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203329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华美法罗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26日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好坞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