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565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宏璟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科教新城健雄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18019018。
法定代表人:周侃。
原告***与被告**宏璟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晓清
书 记 员 杨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