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宏璟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242太仓珀丽酒店有限公司与太仓宏璟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242号

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HRHL5A。

法定代表人:张桂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宏璟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科教新城健雄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18019018。

法定代表人:周侃,执行董事。

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璟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宏璟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守花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