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242号
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HRHL5A。
法定代表人:张桂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宏璟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科教新城健雄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18019018。
法定代表人:周侃,执行董事。
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璟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宏璟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珀丽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守花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