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1民初2481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晨牛洪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2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21000393211E
法定代表人:杨少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
委托代理人:郑欣鸽。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2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21E040697523.
法定代表人:马力忠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铁柱系北京宏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汤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