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公路养护服务中心

某某、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1民初2481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晨牛洪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2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21000393211E

法定代表人:杨少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

委托代理人:郑欣鸽。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2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21E040697523.

法定代表人:马力忠职务: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铁柱系北京宏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汤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