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1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韩柏,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立忠,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常松
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
人民陪审员 陈利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邱广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