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0622号
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6号楼5层501室65163。
法定代表人:王之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新,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千翼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栋11层7号。
法定代表人:李翼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千翼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25元,由北京尘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