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6民初2856号 原告: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民治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北塘路2号3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天地民防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下称香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民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香山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地民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监理费199084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8日,其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其为香山敬老院新建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审计结束,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其案涉工程监理费649584元,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监理费用,尚欠其199084元,经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香山街道办事处辩称,其与原告确实签订了监理合同,原告也按约完成了监理工作,但监理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乘以专业调整系数0.85,故其尚欠原告监理费101646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香山敬老院新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载明:“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暂定造价和监理工作量,在国家规定的相应监理费取费标准范围内以监理费金额形式进行报价。本工程招标监理费用计费额暂按3000万元计算。专业调整系数为0.85,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在按规定计算的监理费的基础上下浮20%,得出本工程监理费报价为53.108万元。请各监理投标单位按此费用报价,不按此费用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竣工结算时,以所监理项目的工程计算审计价之和做为取费基数,并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重新核定监理费,监理取费下浮率固定不变。” 2015年7月28日,原告天地民防公司(监理人)与被告香山街道办事处(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香山敬老院新建工程,工程地点舟山花园西侧、北塘路北侧、舟山村李带里南侧,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7775.10平方米(包括土建工程、二次装饰工程、院内景观绿化及道路围墙等配套工程等)。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3000万元。签约酬金531080元。竣工结算时,以所监理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价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并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重新核定监理费,监理取费下浮率固定不变。首付款30%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二次付款20%于主体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三次付款20%于装饰工程中间验收通过后支付,四次付款15%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余款待工程审计结束后按实调整一次性付清。 另查,度假区工程基建请款表载明:承建单位名称天地民防公司,工程项目名称香山敬老院新建工程,结算价649584元,承建工程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8年1月25日,工程基建现场勘察施工进度为100%,本次申请工程款199084元。该表下方有天地民防公司公章及香山街道办事处公章。 再查,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份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649584元的工程监理费发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监理费450500元。 审理中,原告称监理费不能按照被告所述的乘以专业系数0.85进行结算,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时,以所监理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价之和作为取费基数,并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重新核定监理费,监理取费下浮率固定不变,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为1.0,原告据此计算监理费649584元。被告称原告所监理的项目为建筑没有异议,虽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专业调整系数为1.0,但是与本案无关;根据被告发出的招标文件,载明了招投标最后的监理费要乘以系数0.85,但是原告主张的监理费没有乘以0.85,其认为监理费应为649584元乘以专业调整系数0.85为552146元,扣除被告已付的监理费450500元,其尚欠原告监理费为101646元。 以上事实,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计算审定表、关于香山敬老院新建工程监理范围的说明、监理结算说明照片、监理费发票、度假区工程基建请款表、招标代理卷宗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天地民防公司与被告香山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并未约定专业调整系数0.85,而约定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重新核定监理费,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为1.0。另根据招标文件,最终结算价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重新核算监理费,且原、被告双方对监理费进行了结算,综上,本院认定监理费为649584元。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份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鉴理费已届清偿期,被告已付原告4505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监理费19908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费人民币1990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41元,由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