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08民初5597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民治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民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天地民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补欠发工资24688.91元(2018年1月1日-6月30日20800.02元,2018年7月1日-7月10日3888.89元);2.补欠发加班费32756.56元;3.赔偿误工经济损失10500元;4.补欠发降温费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在被告处担任总监工作。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年薪14万元(税后),月工资按20%每月发放8200元,剩下30%月工资在每年年底一次性补齐发放,每周工作6天,每月工资在次月10日发。之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继续安排原告在原岗位工作。2018年7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未及时给原告补齐欠发的30%月工资以及7月份的工资。2016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31日原告由被告安排在香山敬老院工程担任总监及土建监理工程师。该工程延期115天,被告应支付73个加班日的加班费。另外,双方解除合同后,2018年7月18日被告仍向住建部门提供原告的执业证作为北桥觉**扩建工程的总监资料,办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2018年8月6日,经原告举报投诉后,被告才向相城区住建局办理了更换工程总监的手续。被告拖延27天办理销项手续,影响原告找新的工作单位,给原告造成了误工经济损失。此外,被告拖欠原告6、7月份的降温费。故原告诉来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地民防公司辩称,原、被告间是劳务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的诉请都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主张的,因此原告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诉请,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监理执业证、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讯录明细单、联系单、情况说明、通知、监理范围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会议签到表、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终身责任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被告天地民防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向本院提供了退休证、考勤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考勤表、劳动合同书、企业信息公示报告、收条、监理证变更流程、高温补贴通知、开工令,原告***对退休证、收条、监理证变更流程、高温补贴通知无异议,对其余证据有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注册监理工程师,2016年9月领取退休证。2015年1月1日,天地民防公司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从事监理工作,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薪税后14万元,月工资按70%发放为8200元,每月10日为发薪日,每周工作6天。之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2017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左右天地民防公司向***支付工资8200元,2017年1月23日支付了45000元,2018年2月9日支付了47000元,最后一笔工资8200元于2018年7月10日支付。2018年7月10日,***与天地民防公司解除合同关系。2018年7月17日,天地民防公司将大专毕业证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等证书交还给***。 另查明,2015年7月2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委托天地民防公司对香山敬老院新建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酬金为53.108万元,监理期限自2015年7月5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总监理工程师为***。2018年3月15日,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觉**委托天地民防公司对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觉**扩建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酬金为26万元,监理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总监理工程师为***。 审理中,***认为香山敬老院工程项目合同监理期239天,实际监理期750天,天地民防公司应支付工程延期期间的加班工资。对此天地民防公司认为香山敬老院工程项目延期期间***仍然是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同时天地民防公司陈述2018年7月10日***已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误工损失。***认为因天地民防公司拖延办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手续,致使其无法进入新单位,直至2018年9月起才在苏州华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天地民防公司认为其已于2018年7月19日向江苏省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监理证变更手续,并不存在拖延的情况。 本院认为,***退休后在天地民防公司处从事监理工作,双方已构成劳务关系,并且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2018年1月1日之后,***与天地民防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仍继续提供劳务,天地民防公司亦支付劳动报酬,直至2018年7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务关系。天地民防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支付的8200元系上个月即2018年6月份的劳务报酬,故对于***主张2018年7月1日至7月10日劳务报酬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认定为2733.33元(8200元/月÷3)。关于***主张应补发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劳务报酬,本院认为双方在2015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年薪14万元,月工资按70%发放为8200元,结合***提供的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可以看出天地民防公司2017年、2018年每月固定发放8200元,1、2月份前后以年终考核奖的方式发放剩余款项,实际合同履行情况与书面约定情形基本一致。故对于***要求补发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劳务报酬20800.02元的诉请,符合双方的约定及交易习惯,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补发加班费32756.56元的诉请,其主张系香山敬老院工程项目延期应发的加班费,对此天地民防公司已举证证明该项目延期期间***仍然是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并不存在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加班的情形,故本院对***的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主张赔偿误工经济损失10500元的诉请,其认为天地民防公司拖延27天办理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手续导致其不能立即进入新单位入职存在误工损失,该诉请缺乏相应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主张降温费400元的诉请,亦缺乏相应的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劳务报酬20800.02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0日的劳务报酬2733.33元,共计23533.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负担494元,被告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