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隆青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栖执字第932-3号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隆青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元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文化路861号。
本院在执行栖霞市隆青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回执及身份证明。经审查,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本案的权利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权利承受人即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作为栖霞市隆青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牟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