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栖执字第932-2号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隆青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元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霞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的烟台天池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栖霞支行的账号为229901010694上的存款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牟鹏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