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市远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916号
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小福建营巷1号1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睿,执行董事。
被告:曲靖市远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广电花园10幢P-10-2A号。
法定代表人:阮亚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远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