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凯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457号
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福建营巷1号1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琮元、魏婷婷,系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凯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金辰街道北京路1006号2069室。
法定代表人:李彦杰。
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凯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