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2民初10895号
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福建营巷1号1栋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广场路145号2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翊和被告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佳兆业成都龙泉59亩项目”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服务费共计72万元;2.判令被告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54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佳兆业成都龙泉59亩项目年度广告及网推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止为被告提供佳兆业成都龙泉59亩项目年度广告设计和网推全案代理等等相关服务,合同年度月费总金额为108万元,每月服务费9万元。合同第4.2.1条约定“乙方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的工作总结及甲方固定格式的请款申请资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45个日历天内支付上月服务费用,直至服务期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交服务成果并经被告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的服务费共计72万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予理会。合同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服务费暂定总价0.3%的违约金”,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逾期付款,也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服务费暂定总价的0.3%支付违约金。鉴于服务费暂定总价每日0.3%的违约金标准较高,原告减按应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又支付了18万元。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被告欠原告本金54万元及原告诉称的全部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违约金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认可,对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不认可。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被告庭审时无异议的证据另查明:双方在《佳兆业成都龙泉59亩项目年度广告及网推代理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为违约,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纠正,违约方在7日内仍未能纠正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因违约而引起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诉讼保全费425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629.5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服务费54万元逾期未付,除应当将欠款支付原告外,还应当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损失。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酌定以逾期支付款项的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故本案中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均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费54万元;
二、被告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分别从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10月26日起算,每次起算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
四、驳回原告睿意高攀文化创意(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9.5元、诉讼保全费425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10879.5元,由被告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