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3093号
原告:上海双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谷志坚,经理。
被告:山东中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住所地:聊城开发区牡丹江路中冶石油仓库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邓冬冬,经理。
原告上海双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青
书记员吴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