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3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儒箱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EERK62。
法定代表人:郭松。
被申请人:山东盛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18号大源枫香湖畔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MTBE50T。
法定代表人:郭进勇。
申请人山东儒箱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盛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鲁0791民初384号民事裁定,后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盛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儒箱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盛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盛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