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财保227-239号
申请人:***,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申请人:***,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申请人:陈秀华,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申请人:杨武楼,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申请人:陈会德,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申请人:郝意宁,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人:蒋增,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申请人:谭雪妹,女,200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申请人:刘腾腾,女,200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人:刘孙琴,女,200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人:夏蕾,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申请人:覃双欢,女,1993年1月1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申请人:汪娜娜,女,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上述十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天乐,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十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圣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共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繁荣东路76号得利斯世纪城5号楼235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斌。
被申请人:山东盛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南环路18号大源枫香湖畔36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斌。
申请人***等十三人诉被申请人山东共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十三案,现正在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穗南劳人仲案(2019)35-47号】。申请人以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该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共计价值80705.2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该委员会于2019年8月28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移交至本院。
经审查,***等十三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标的金额共计为80705.23元。其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无需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共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705.23元财产或冻结其等值的银行存款。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梦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小舟
书记员黄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