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榕能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榕能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民初944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273201L。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诚明,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18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154398218P。

法定代表人:李孔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宏、徐陆霖,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诚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457065元,利息15805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期限为自款项应付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七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7个变电站油色谱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合同总金额457065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合同货款457065元。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被告为其股东,应承担合同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电力工程工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系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于《福建日报》刊载《吸收合并公告》,公告载明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其余八公司合并为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继。2018年11月22日,福州亿力实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吸收)合并为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的***能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宜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希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