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03民催11号
申请人:海阳市柒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碧城工业园岱格庄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曲花美,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柒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12月1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票号为:3130005229425463,出票人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5日,付款银行为:潍坊银行寒亭支行,出票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潍坊市金鑫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阳市柒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海阳市柒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张云华
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