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田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458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水,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田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3369211292,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文化巷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平,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饶观宇,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田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饶观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20元,减半收取计109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洪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