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水城燊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47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X21989962E。
法定代表人:石本华,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邓茹月,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水城燊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化乐乡杨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74277J。
法定代表人:唐俊兴,执行事务合伙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城燊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21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92000元.本金92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保险、支付宝、财付通、工商、证券、船舶等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多个法院冻结,本院系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成福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进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