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3执687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彭街道南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X21989962E。
法定代表人:石本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32389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3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本金5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4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据调查结果查明。未查到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榕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