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共兴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7988号
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X21989962E。
法定代表人:石本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共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隆兴镇五一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5033504T。
法定代表人:袁仁友。
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共兴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解静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安娟
书记员欧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