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7818号
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X21989962E。
法定代表人:石本华,总经理。
被告:临汾市煤炭物资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平阳南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11309003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煤炭物资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6日立案。
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