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3执38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彭街道南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X21989962E。
法定代表人:石本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滨河路**火炬大厦第****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1561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3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00000元、违约金、受理费2846、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据调查结果查明,查询并扣划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双水支行的银行存款13690.80元;查询并扣划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35.14元;查询并扣划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21元,共计:34657.15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400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657.15元。未查到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山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新力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陆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