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4184号
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X21989962E。
法定代表人:简福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茹月,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大沟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RW526R。
法定代表人:李艳,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平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高志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