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枫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7023号

原告:杭州枫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双陈村穆家坝41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红郡府邸5幢海昌南路688、690号。

法定代表人:朱政。

原告杭州枫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称:2019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卫生间隔断买卖安装合同书》,被告向原告采购卫生间隔断成品。双方合同约定2019年10月28日交货,结算方式和期限为:预付款30%,货到工地付总款的70%,安装完成后全部结清。事后,经双方结算确认最终价款金额为1782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定金,被告尚拖欠原告价款12821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28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答辩及举证,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在完成承揽工作后,被告未及时支付承揽价款,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枫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价款128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国仕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钦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