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1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程凯,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红郡府邸5幢海昌南路688、6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UT8T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四川,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四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6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四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218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9元、执行费15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5月13日裁定追加杨四川、**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向被执行人杨四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被执行人杨四川名下×××号小汽车、被执行人**名下×××号小汽车,本院均已登记查封,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截至2022年6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四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四川、**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四川、**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四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1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腾超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王宗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