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硖石锋尚字牌店、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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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4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硖石锋尚字牌店。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EX9AM1N。
经营者:杜应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一、汪佳欢,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红郡府邸5幢海昌南路688、6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UT8T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硖石锋尚字牌店与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硖石锋尚字牌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硖石锋尚字牌店支付执行款7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8元、执行费9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截至2022年3月1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宁天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44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腾超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王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泽宁